國家優質投資項目條件
(一)必要條件:
1、國家優質投資項目的表彰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項目,推介表彰的國家優質投資項目須符合法定的投資立項程序,經過投資主管部門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具有獨立的生產能力或使用功能的投資項目。
2、國家優質投資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11年3月17日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鼓勵類的項目。
3、國家優質投資項目須在使用功能、結構安全、環境保護等內在質量以及外部實物質量上應達到或超過該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主要指標。
4、國家優質投資項目須在工程施工期間無重大傷亡事故和違法事件。
5、國家優質投資項目須是竣工驗收合格后,經過一年以上試生產運營,情況正常的投資項目。
6、國家優質投資項目須是自申報之日計算三年內完成的投資項目。
根據《國家優質投資項目審定標準》,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價時,符合全部六項必要條件的項目給予60分。
(二)優先條件:
國家優質投資項目審定時,優先考慮在自主創新(含體制創新、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及綜合效益(含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方面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
1、自主創新及綜合效益達到同類同期項目國內先進水平。
2、自主創新及綜合效益創同類同期項目國內紀錄水平。
3、自主創新及綜合效益達到同類同期項目國際先進水平。
4、自主創新及綜合效益創同類同期項目世界紀錄水平。
根據《國家優質投資項目審定標準》,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價時,將依據其自主創新及綜合效益水平,給予10-40分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