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協會民營投資專業委員會條例
(2013年3月29日通過)
中國投資協會民營投資專業委員會條例
(草案)
(2017年3月24日提交民投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委員會名稱:中國投資協會民營投資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The Non-State-Owned Investment Committee of IAC,以下簡稱民投委)。
第二條 民投委性質:民投委是中國投資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并經國家民政部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登記號為:社證字第4122-6號)。主要由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從事資本投資的非公有各類企業和從事資本投資領域的知名專家自愿參加的專業性社團組織。依據協會章程和本條例規定的宗旨,團結和組織會員獨立開展工作,接受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民投委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充分發揮政府與民營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致力于推進中國市場經濟管理體制和結構體系的改革;積極建設提高中國民營企業投資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水平的學習教育平臺;打造聚集中國民營企業家的聯盟平臺;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努力提高民營投資主體的投資效益和市場競爭力;依法維護民營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民投委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國宏大廈A座9層 ,聯系電話:010-63909702 傳真:010-63907602。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積極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特別是國家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促進我國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提出有關民營企業投資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
第六條 建設提高中國民營企業投資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水平的教育平臺;積極打造聚集中國民營企業家合作共贏的聯盟平臺。
第七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幫助會員解決在投資活動中遇到的權益糾紛。
第八條 加強會員自律建設的活動,促進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 利用協會及民投委的專業人才、專業知識和信息資源等優勢,為會員提供市場調查與分析、投資策劃與決策、項目評估與工程咨詢、項目融資與管理、企業診斷、企業兼并與資產重組、企業上市和海外投資,以及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監理等咨詢、顧問服務。
第十條 組織各種座談會、研究會、峰會、論壇等活動,為會員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伙伴,拓展投資渠道,促進會員的國內外交流與經濟合作。
第十一條 舉辦各種國內外培訓班,開展人才培養、人才儲備和人才推介工作,建設中國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中國民營企業家俱樂部、中投商學院和聯誼會制度。
第十二條 協會交辦和民投委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民投委會員分為兩類:單位會員和各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但資格平等。
(一) 各人會員應為在民營投資研究和投資咨詢方面卓有成效并具有公信力的社會人士。
(二)單位會員需具備資產達到一定規模(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從事資本投資的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以及非國有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
第十四條 入會程序: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協會章程和委員會條例,并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申請加入民投委;
(二)單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成立批文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基本情況和投資經營狀況等相關材料;
(三)個人入會需個人書面申請,并提交個人身份資料(身份證、個人簡歷等),經民投委研究并報協會備案即可成為民投委會員。
(四)經批準成為民投委會員的即為中國投資協會會員,頒發正式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和民投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和民投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和民投委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民投委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民投委條例,執行協會和民投委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和民投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和民投委交辦的工作;
(四)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和民投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民投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當年繳費日至第二年當日沒有繼續交納第二年會費的、經催繳仍沒有交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秘書處應書面通知會員,并收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和本條例的行為,經民投委審議通過予以除名后,報協會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 民投委的正式會員即為民投委理事。
第二十一條 民投委的組織機構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二條民投委每年召開的理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參與制定和修改民投委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理事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理事代表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成員為常務理事,同時任協會理事,由理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代表民投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理事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報經協會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三)審議常務理事、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
(五)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各項收費標準;
(七)解決突發事件;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暨常務理事會設會長一人,會長由理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但最多不能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會長主持或委任常務副會長主持民投委全面工作,向協會會長和民投委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并負其責任: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向理事代表大會提議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安排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分工,下達民投委活動計劃和服務任務。
(二)檢查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批準和簽發民投委所有文件;
(四)決策設立內部機構的名稱,決定任命副秘書長及各內部機構負責人。
(五)一支筆批準財務收支,向常務理事會負責。
(六)處理或授權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人選由會長在常務理事中選擇提名,經理事代表大會選舉之后履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投資業務,在該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屆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任務;
(二)協調各專業部門、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秘書長下達工作任務。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時完成會長及常務副會長下達的各項業務任務。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部門、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三)提名專業部門、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報會長批準后頒發聘書;
(四)向會長辦公會議通報協會和民投委的各項重要活動,收集并匯報各種建言獻策,切實做好會長、副會長的急需相關服務。
(五)及時處理日常事務,在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不在時要受權處理重要工作。
第三十五條 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五章 公章使用和資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民投委公章使用須經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批準。凡未經過批準手續的由保管公章人承擔一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協會設立民投委獨立財務帳戶,民投委的財務往來由協會財務代為辦理。
第三十八條 民投委的經費來源:
捐贈;政府資助或協會核撥的經費;會員繳納的費用;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各種合法渠道籌集的基金;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民投委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民投委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民投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民投委工作人員以民投委名義開展工作獲取的任何資產歸民投委所有,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協會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換屆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民投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民投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協會會長審查批準。
第四十六條 民投委終止前,須在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會長對在任期間的財務收支承擔責任。
第七章 條例的修改及其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有民投委會員三人及以上建議條例修改內容的,并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三分之二票通過后得以確認。
第四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的條例,若無與協會章程有沖突即可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的修訂經2013年3月29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和協會會長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