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投資專業委員會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專委會名稱:中國投資協會新基建投資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
第二條 性質:本專委會是經中國投資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批準成立的新基建投資領域專業性社團組織,是中國投資協會的分支機構。依據《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和本條例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在協會的領導和監督下獨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宗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和《中國投資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積極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促進投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致力服務于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領域;以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推動產業轉型、技術升級,促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響應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技術創新為驅動,以信息網絡為基礎,面向高質量發展需要,提供數字轉型、智能升級、融合創新等服務的基礎設施體系。在此理念的基礎上,持續推動新基建事業的強勁發展,打造集約高效、經濟適用、智能綠色、安全可靠的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體系。
第四條 專委會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國宏大廈A座12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專委會的業務范圍
(一)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投資主體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貫徹政府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為投資主體提供宏觀經濟信息,引導投資活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需求,提出投資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組織投資主體之間的交流活動。
(二)搭建智庫平臺(內設新基建產業戰略研究室),邀請新基建方面的理論專家、投資專家、學者開展新基建產業投資理論、政策和技術研究,為政府部門建言獻策,為會員企業和各投資主體提供新基建產業政策咨詢、技術支撐、行業發展規劃、項目建設、投資論證與管理服務。
(三)搭建項目平臺,以新基建產業項目為抓手,開展項目咨詢、項目推薦、項目對接和落地,為會員企業、合作伙伴、項目投融資方做好咨詢服務,做好決策者、投資者、管理者、經營者的參謀。
(四)搭建金融平臺
1、充按照政府的實際訴求,由項目專家顧問團會診,提供符合政府訴求的定制化融資方案及整體計劃的資金錯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債、雙創債、基金債、振興債、保理、金租、外資、信用貸等多種金融工具);
2、聚集各類資金實力雄厚的大型戰略投資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保險、基金、金租、保理、信托、供應鏈金融等),確保滿足政府方的多元化資金需求并保證資金如約到位;
3、整合大量LP和GP資源,有效、科學、合理地融入政府平臺;充分發揮投資協會的平臺作用,協助會員單位創建“新基建產業投資基金”,為會員企業、合作伙伴、項目投融資方提供新基建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落地,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五)舉辦研討會、洽談會、論壇、培訓、博覽會、會展等交流活動,促進行業之間、企業和政府間及關聯行業之間的合作。
(六)建立新基建行業信息數據庫,研究新基建行業發展趨勢,發布新基建投資相關信息,進行市場預測預報工作。
(七)組織開展新基建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活動,提升中國新基建發展的國際影響力,組織舉辦“新基建投資峰會”等活動。
(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投資政策、投資戰略、投資咨詢等相關研究工作。
(九)宣傳國家在投融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引導投融資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規范化;
(十)為會員和其他投資主體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程、監理、資產評估、資金籌集、融資申請等咨詢服務;
(十一)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伙伴,拓展投資渠道,協助做好招投標工作;
(十二)推進投資項目管理知識體系建設,培養投資項目管理人才,幫助企業投資項目決策,提高投資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投資項目效益;
(十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專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理事)兩類。單位會員分為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四種。加入專委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理事)同時是中國投資協會的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專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并遵守協會章程與本專委會條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專委會;
(三)在新基建有過投資實施經驗、金融領域具有良好業績、有較大投入能力或較高社會知名度的企業或個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單位(或個人)相關材料;
(二)經專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和專委會理事會授權機構發予會員證,
(四)經審核通過成為中國投資協會會員后,在協會和專委會網站公示。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專委會入選理事會的會員在協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專委會全體會員在本團體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憑專委會理事資格參加協會和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專委會會員可以參加本專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入選理事會員可獲得協會和本專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向協會和專委會提名、推薦會員的權利;
(六)對協會或專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專委會條例和協會章程,執行協會和專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和專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和專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和專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專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專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或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專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準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得提前或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專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視為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電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專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視為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電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專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品德與政治素質好;
(二)在專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專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協會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協會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專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審查和決定所有財務活動;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薪酬及獎勵;
(六)代表專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專委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駐會副會長(專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監督和審查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
(四)接受會長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專委會根據發展的需要,聘請相關政府部門領導、新基建相關的金融、投資、風險管理、科技等領域的專家及學者為顧問。
第三十條 專委會顧問職責與要求:
(一)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具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研究經驗,做過國家級課題研究負責人或者新基建研究及實施類的相關負責人;
(二)投資類專家要求有新基建方面相關投資經驗,主導過基建項目、具有實際工作經驗;
(三)管理類專家有從事管理十年以上經驗的,實際從事過行業或政府管理的;
(四)以上入選專家將作為新基建專家自動入選中國投資協會專家數據信息庫。
第三十一條 專委會設立秘書處,為專委會日常辦事部門。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個下屬部門或辦事處,采取社會招聘的方式配備經會長確認同意的精干工作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專委會的財務管理必須嚴格依據以下條款執行:
(一)專委會不單獨設立財務部門,嚴格遵守《中國投資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規定,保證財務收支的公開、透明、合理、合法、真實、準確及財務手續和票據的完整;
(二)專委會設出納一人,負責專委會的財務手續、票證、薪酬等與財務相關文件的整理、制定、核查、計算和報送等具體工作;
(三)出納人員要嚴格按照《中國投資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和專委會內部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要求審核、審查和甄別財務手續;
(四)所有財務手續和報銷憑證,需經會長簽字確認方可由出納報協會財務部審核進賬。
(五)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妥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專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捐贈;
(三)協會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其中包括但不僅限于:課題收入、咨詢收入、會議培訓收入、資料收入等);
(五)政府資助與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專委會按照中國投資協會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專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和事業發展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開支包括:
(一)組織各項活動、會議的經費;
(二)員工工資及臨時用工等相關費用;
(三)專家顧問咨詢費;
(四)編輯、印刷資料及刊物的經費;
(五)日常辦公經費、差旅費及其他經費開支;
(六)其他不違反會計法和相關財務制度的正當開支。
第三十七條 專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協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專委會換屆或更換財務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專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各類保險、公積金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專委會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專委會修改的條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經中國投資協會審查同意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專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專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專委會終止前,須在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專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專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專委會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專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中國投資協會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