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專委會名稱:中國投資協會能源投資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Energy Investment Committee (以下簡稱專委會)。
第二條 專委會性質:本專委會是經中國投資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批準成立的能源投資領域專業性社會組織,是中國投資協會的分支機構,依據《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和本條例規定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獨立開展工作,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三條 專委會宗旨:貫徹落實國家能源發展改革政策,研究能源轉型和能源投資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提升綠色技術創新能力,推動傳統化石能源向綠色能源轉型升級,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綠色金融發展,壯大清潔能源產業;堅持求真務實的精神和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努力為政府和會員服務,持續推動能源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專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國宏大廈A座(國宏賓館)11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專委會的業務范圍:
(一)通過搭建智庫平臺,開展能源投資理論、政策、實踐和技術等問題研究,為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建言獻策,為會員企業和各投資主體提供政策解讀、技術指導、解決方案、行業發展規劃、項目建設、投資論證與管理等服務;
(二)通過搭建項目平臺,以項目為抓手,開展項目咨詢、項目推薦、項目對接等工作,整合能源政策、金融、人才、產業等資源,幫助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為政府、會員企業、合作伙伴開展務實服務;
(三)通過搭建金融平臺,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為能源科技成果轉化、產業項目落地、助力會員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舉辦論壇、研討會、博覽會、洽談會、商務考察、培訓等各類交流活動,促進能源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政府和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
(五)收集整理行業相關信息,研究把握國內外行業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發布能源投資相關信息,進行市場預測預報,建立能源專家數據庫、項目數據庫和企業數據庫;
(六)積極申報國家課題研究,由專家牽頭,聯合相關科研院所、會員企業共同開展課題研究與實踐;
(七)組織開展國際能源投資民間交流與合作,推進“一帶一路”能源國際合作,幫助中國能源企業“走進去”,樹立我國能源產業的良好形象,提升中國能源發展的國際影響力;
(八)開展能源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新措施、新經驗、新途徑等認證評估工作,協助會員企業開展國家科技項目申報工作;
(九)開展能源投資產業現狀調研、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能源環境權益知識,提高全民能源與環境協調發展意識;
(十)完成主管部門、協會交辦的,以及本專委會會員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專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理事)兩類,能源系統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可申請作為專委會的單位會員,能源系統熱心于能源可持續發展事業的人士可申請作為專委會的個人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分為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四類。加入專委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理事),同時是中國投資協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專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及專委會條例;
(二)自愿申請加入協會和專委會;
(三)單位會員是在能源投資領域有一定貢獻和影響力的企業或相關科研院所和投融資機構等組織;
(四)個人會員是在能源投資、綠色低碳循環產業領域有較高造詣和學術成就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八條 入會的程序:
(一)單位會員入會需提交《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單位基本情況材料;個人會員入會需提交《理事推薦表》;
(二)經考察通過后,提交專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并在協會備案;
(三)由專委會頒發單位會員牌匾或個人會員證書(理事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專委會會員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專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專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享受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專委會《條例》,執行協會和專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及專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及專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支持協會及專委會的工作,參加協會及專委會的各項活動,并提供專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及專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及專委會所需相關信息;
(七)擔負協會及專委會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委會,并交回單位會員牌匾或個人會員證書,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理事)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專委會《條例》的行為,經專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專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專委會《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需2/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協會審查,并經業務主管部門、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專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專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擔任理事的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含3年)能源投資產業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良好,在所在單位或省市區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聘請專家和顧問;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內設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專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專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協會審查,并經業務主管部門、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專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能源領域發展趨勢,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 專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并報中國投資協會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專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專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
第二十九條 專委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專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內設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薪酬及獎勵;
(五)處理其他交辦事務等。
第三十一條 專委會根據發展及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請相關政府部門領導、國內外能源、金融、投資、風險管理、科技、咨詢業的知名專家、學者為專家顧問。
第三十二條 專委會專家職責與要求:
(一)行業內一定知名度專家學者,10年以上行業研究、做過國家級課題研究負責人或能源行業類研究負責人;
(二)投資類專家要求有產業實際投資經驗10年以上的,領導過能源項目投資實際經驗;
(三)管理類專家有從事管理經驗10年以上的,實際從事過行業、企業或政府管理的;
(四)以上入選專家將作為能源專家自動入選中國投資協會專家數據庫。
第三十三條 專委會設立秘書處,為專委會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采取社會招聘等方式配備精干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專業化,甚至國際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專委會不獨立設立財務,嚴格遵守《中國投資協會財務管理規定》,保證財務收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專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協會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七條 專委會按照中國投資協會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八條 專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其專委會經費開支包括:
(一)組織各項活動、會議的經費;
(二)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
(三)專家顧問咨詢費;
(四)編輯、印刷有關資料、刊物的經費;
(五)秘書處辦公經費及其他經費開支;
(六)其他正當開支。
第三十九條 專委會配備指定人員記帳,協助協會財務做好帳務管理。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專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專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中國投資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專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主管或指導部門征求意見后,經理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準。
第四十四條 專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投資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專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專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專委會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經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準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經2018年1月20日本專委會理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專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中國投資協會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