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協會投資學科建設委員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投資協會投資學科建設委員會(簡稱“中國投資學科建設委員會”),是隸屬于中國投資協會的學術組織。
第二條中國投資學科建設委員會是由全國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從事投資學專業(或學科)教學與科研工作的專家所組成的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專業于投資學科的建設與發展,促進投資學科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評估指導、咨詢服務等有關工作。
第四條 本會依據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和本條例規定的宗旨,團結和組織會員依法合規、獨立或聯合開展工作,接受中國投資協會的專業指導和工作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促進中國高等院校投資學科的建設與發展。通過組織學科建設研討會、研究成果報告會、教學成果交流會等活動,促進投資學科人才培養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的提升,促進投資學科建設委員會理事及其所在單位間之間的科研與教學合作。
第六條 加強與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為高等院校投資專業和學科建設與發展爭取良好的制度環境。
第七條 加強與行業組織及產業界的溝通,促進產學研合作,為投資與經濟活動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服務。
第八條 為了進一步增強國內投資學研究的學術氣氛,為我國投資學教學和研究人員提供一個進行學術交流的平臺,提高中國投資學研究的國際地位,組織中國投資學年會。
第九條 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定期舉辦學術會議,交流研究成果,互通教研及科研情報。定期舉辦師資或課程培訓,促進師資隊伍的建設與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采取團體會員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高校和單位,可具有本會團體會員的申請資格:
(1)已設有投資學專業及相近專業(本科或本科以上)的高等院校;
(2)具備相當的實力,擬設投資學專業(本科或本科以上)的高等院校;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院校組織的區域性投資學(研究)會;
(4)全國性或地方設有研究性質部門的投資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手續
團體會員承認本會條例,經向中國投資學科建設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報由投資學科建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批準,即可成為本會的正式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凡要求退會者,函告本會備案,即可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在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中可派若干名團體代表優先參加,并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一)團體會員可以推薦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和有關學術活動。享有本會向相關刊物上推薦發表論文、學術觀點的優先權。
(二)向本會或上級學會反映并提出對本會的工作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積極派出教師參與本會的相關活動。
(四)積極組織和提交高質量的中國投資學年會參會論文。
(五)有條件的會員應積極申報或承辦本會的重大活動。
(六)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品德與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專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中國投資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接受會長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協會審查同意。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經2015年7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中國投資協會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