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協會
金融業資產管理專業委員會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投資協會金融業資產管理專業委員會(中文簡稱資管委)。
第二條 性質:中國投資協會資管委是經國家民政部同意,中國投資協會批準成立的,主要由從事金融資產管理(銀行、保險、基金、證券、資產管理、資產交易平臺、信托、家族理財、公司理財、網絡金融、融資租賃等)的企業、資管中介和投資咨詢顧問服務機構、相關社團和教育研究機構,以及具備條件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等自愿參加的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行業組織。資管委依據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和資管委的條例,團結和獨立組織會員開展工作,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三條 資管委的宗旨:
——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家有關經濟、金融以及資產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會議精神等,研究并推動解決金融業資產管理領域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
——搭建資管機構與政府、監管機構交流平臺,促進全國金融業資產管理企業之間、以及與境外金融業資產管理企業之間、資本與項目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研究制定并推進金融資產管理行業自律和業務規范工作,積極促進資產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法制化,從而統一標準、規范業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行業競爭力;
——致力于為會員服務,積極開展各種活動,依法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盡力解決會員的共性和個性問題,培訓金融業資產管理及相關專門人才,建立會員之間的業務合作公共平臺或機構,促進資產管理業務主體的效益、市場競爭力等的提高和資產管理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致力于協會內部各機構、專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金融特別是資產管理的作用,服務好各個專委會,服務好實體經濟和專委會的會員單位,不斷增強投資協會的影響力和凝聚力。
第四條 資管委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國宏大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資管委的業務范圍:
在協會組織基本業務的基礎上,重點做好:
(一)建立智庫平臺,申報參與重大項目課題,研究并推動解決金融資產管理行業發展的各類問題,為會員開展金融資產管理業務提供業務、技術等支持;
(二)制定行規行約,推動行業和會員自律;
(三)代表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各類政策法律咨詢建議;
(四)舉辦各類交流、論壇、博覽會、評價等活動,收集整理發布金融業資產管理及其它相關信息,定期發布金融業資產管理報告,出版發行金融業資產管理專業刊物,創辦金融業資產管理專業網站以及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業務合作等平臺機構,開展投資咨詢顧問等專業服務,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合作、共享和互動;
(五)促進金融資產管理企業之間以及金融資產管理企業與其它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聯系境外金融業資產管理行業協會組織與金融業資產管理機構,加強境內外的交流、考察與合作;
(六)與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工商企業加強交流、對接與合作,推動金融資產管理業務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促進綠色金融、責任投資的發展;
(七)研究、申報、制定、推廣行業人才資質、業務規范與流程、技術系統、職業操守等標準,爭取行業廣泛認可,并開展人才、業務等各類教育培訓;
(八)接受政府機構、資產管理等企業的相關委托事項;
(九)經批準的其它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資管委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資管委會員是中國投資協會的當然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資管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資管委條例;
(二)自愿申請加入資管委;
(三)單位會員包括從事金融資產管理的機構及其他相關投資主體、中介服務機構和相關社團以及教育研究新聞機構等。
(四)個人會員是在上述單位會員及金融業資產管理科研、教學、媒體等機構中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資管委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單位基本情況材料;
(二)提交資管會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資管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資管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資管委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資管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資管委條例,執行資管委的決議;
(二)維護資管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資管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資管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資管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資管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資管委條例的行為,經資管委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即為資管委理事。資管委的權力機構為理事會,其職權是:
(一)參與制定、修改資管委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資管委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資管委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資管委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資管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作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資管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審議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報酬;
(六)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資管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報經協會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資管委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金融資產管理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資管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協會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資管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三)批準資管委重要文件等。
第二十二條 資管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擬定、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薪酬及獎勵;
(四)簽發日常工作文件;
(五)處理其他事務。
第二十三條 資管委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國內相關業務領導、專家為名譽會長或特邀常務理事。
第二十四條 資管委根據發展及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請國內外金融、投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業的知名專家、學者為高級顧問。
第二十五條 資管委聘請專業法律顧問,處理資管委相關法律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協會授權資管委自主管理資管委的財務。
第二十七條 資管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等機構的資助或協會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條 資管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資管委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資管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資管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資管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協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資管委換屆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資管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資管委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經協會審查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資管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國家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后,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協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七條 資管委終止前,須在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資管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資管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經資管委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資管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協會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