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信息專業委員會條例
(2004年3月2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委員會名稱:中國投資協會投資信息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英文名稱:Investment Information Committee of IAC.
第二條 委員會性質:委員會是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并經國家民政部登記成立,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準合法設立的由各類投資信息網絡服務、投資信息咨詢服務機構,投融資中介、理財中介服務機構,投資項目管理信息化服務和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投資主體、研究機構等自愿參加的專業性社團組織。依據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并在其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接受中國投資協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條 委員會宗旨:溝通投資信息、推動中介服務、加強國際交流、促進產業發展。
第四條 委員會住所: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 國宏大廈A座(國宏賓館)10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委員會的業務范圍:
1、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促進投資中介、咨詢業和投資項目管理信息化服務業的健康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做出貢獻。
2、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為會員和其他投資主體提供服務。
3、圍繞在實踐中普遍遇到的重大問題,廣泛開展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完善政府對投資項目的管理體系及科學決策系統的建設,促進投資項目業主有效應用先進信息技術。
4、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伙伴,拓展投資渠道,提供市場預測、分析和經濟合作中介咨詢服務。
5、組織會員和各類投資中介咨詢服務、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6、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與境外投資信息咨詢機構建立廣泛的聯系。
7、加強投資信息中介咨詢主體自律,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權益。
8、利用協會網站,加強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交流,為中國投資協會會員做好服務。
9、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委員會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 委員會會員也是中國投資協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和委員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和委員會條例;
。ǘ┳栽干暾埣尤雲f會和委員會;
(三)單位會員包括投資信息網絡服務、投資信息咨詢服務機構,投融資中介、理財中介服務機構,相關領域信息技術提供商及研究機構;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各類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銀行、中小銀行、村鎮銀行;律師、會計、專利事務所,評估機構,招投標機構;政府招商機構,以及投資項目管理信息化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四)個人會員是在投融資信息中介咨詢或投資項目信息化建設方面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ㄒ唬┨峤患尤雲f會和委員會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單位基本情況材料;
。ǘ┙浛疾焱ㄟ^后,提交協會理事會確認;
(三)協會或授權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緟f會和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⒓訁f會和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ㄈ┇@得協會和委員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和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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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委員會條例,執行協會和委員會的決議;
。ǘ┚S護協會和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和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ㄋ模﹩挝粫䥺T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委員會和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或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和委員會條例的行為,經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并報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委員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委員會重大事項包括:
。ㄒ唬┲贫、修改協會章程和委員會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常務理事;
。ㄈ⿲徸h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ㄋ模⿲徸h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報酬;
。Q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ㄆ撸╊I導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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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報經協會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煜ね顿Y信息服務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ㄋ模┚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協會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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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z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ㄈ┐砦瘑T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ǘ┨崦泵貢L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ㄈQ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獎勵;
(四)處理其他交辦事務。
第二十四條 協會根據發展需要,將聘請投資管理、咨詢、信息服務等行業的政府官員、著名專家、學者為特邀理事。
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發展及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請國內外金融、投資、咨詢服務業的知名專家、學者為高級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協會授權委員會獨立管理本委員會的財務。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經費來源捐贈;會費;政府資助或協會核撥的經費;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協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經協會審查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協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會終止前,須經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經2004年3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協會核準之日起生效。